为强化系部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范》、《宿迁技师学院学生管理手册》制定本条例。
对电子商务系发生违纪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理或纪律处分。
通报批评是对犯错误学生批评教育的重要处理方式。
学生违纪处分级别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按以下条例处分:
1.受公安机关批评教育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免于治安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受到治安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言谈举止、着装仪表不符合规范的,按以下条例处理或处分:
1.举止不文明、脏话连篇、影响他人的,责令检讨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2.在公共场所穿着袒胸露背、着拖鞋等不当行为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浓妆艳抹,佩戴奇异饰品,不符合中学生仪表形象,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着奇装异服经批评不作改正或以怪异形象、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课堂上存在照镜子、化妆等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烫发染发、修剪怪异发型,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刻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要求家长带回整改好后返校。
7.有纹身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责令立刻整改,不及时整改及拒不整改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损坏、破坏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按以下条例处理或处分:
1.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不爱护校园景点设施者,给予通报批评。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个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价值在 50 元以上(含 50 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3次及以上)故意破坏公物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因公物遭受破坏后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赔偿说明:宿舍、教室或集体活动使用的公共财物受损失时,如无当事人承担责任,由使用集体负责赔偿。
四、对课堂违纪和无故旷课的,按以下条例处理或处分:
1.上课故意违反课堂纪律,不听劝阻、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师开展教学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课堂不服管理、顶撞老师的,认错态度积极,获老师谅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获老师谅解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两次以上(含两次)顶撞老师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达以下学时者(按每天9课时计),处以相应处分
旷课累计达9学时,责令其检查. 并给予通报批评
旷课累计达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27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累计达4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累计达6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学生在宿舍违反纪律,按以下条例处理或处分:
1.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2.不服从住宿安排,私自调整床位或宿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私自留宿本系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私自留宿其他系部人员者,给予记过处分;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一级处分。
4.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其回校住宿;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5.就寝后故意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6.不按时就寝、深夜迟归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7.迟归且翻墙而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8.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多人夜不归宿的,组织者加重一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9.非住宿期间未经批准,私自潜入宿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多次(3次及以上)私自潜入宿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10.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破坏公共卫生的,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11.在学生会同学实施管理过程中,借故拒绝检查,不服从管理或以污言秽语骂人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在宿舍内故意收藏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3.在宿舍内寄养宠物的经劝阻无效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4.在宿舍内违规用火、用电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5.宿舍内不能够节约使用水电,故意造成水电严重浪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6.对本宿舍违纪行为无人负责,知情不报或故意掩盖事实,其责任应由同室人共同承担,视情节每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男女生交往过程中行为不当,按以下条例处理或处分:
1.男女生交往行为举止不得体,不文明者,给予通报批评。
2.男女生交往行为越轨、有违道德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男女生交往不当,确认早恋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4.男女生交往不当,确认早恋行为,行为严重越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男女生在学生宿舍同宿一个寝室,或在其他处同宿舍,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吸烟、喝酒、赌博的,按以下条例处理或处分:
1.吸烟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带烟给他人吸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再犯者加重一级处理。
3.多次吸烟(3次及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4.聚众吸烟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无明确组织者的,提供烟草者给予记过处分。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5.在校期间有饮酒行为或酒后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处分,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6.酗酒、醉酒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酒后闹事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8.参与赌博者(含变相赌博),人均金额5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人均金额5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9.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赌博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八、盗窃、敲诈勒索、冒领集体或个人财物者,视其情节按以下条例处分:
1.盗窃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初犯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盗窃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偷窃作案价值较高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盗窃物品在3件以上(含3件),无论价值多少,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价值较高者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盗窃作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协同盗窃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窝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对盗窃行为知情不报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团伙盗窃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成员依据以上条例处罚。
8.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罚。累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9.团伙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为首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成员依据上一条进行处理。
10.冒领集体或个人财、物者,50元以下(含5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冒领集体或个人财、物者,50元以上,视金额及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九、辱骂他人、打架斗殴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条例处理或处分:
l.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他人的,给予通报批评。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聚众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持械斗殴造成伤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对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的引发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蓄谋策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对打架斗殴事件刻意隐瞒或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7.将系部以外人员带入本系部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将校外人员带入校园打架斗殴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8.对于恐吓、引诱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实,当事人双方加重一级处分。
9.打架使对方受伤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应负责对方全部医药费及营养费等。
10.因打架斗殴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者,同时参照第一条合并处理。
十、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按以下条例处理或处分:
1.校级考试存在夹带、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实施舞弊行为,认错态度良好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处理。
2.校级考试实施夹带、抄袭等舞弊行为,认错态度良好的,给予警告处分;认错态度不积极的,加重一级处分;
3.校级考试实施夹带、抄袭等舞弊行为,拒不认错,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市级及以上级别考试,存在夹带、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实施舞弊行为,认错态度良好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处分。
5.市级及以上级别考试实施夹带、抄袭等舞弊行为,认错态度良好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认错态度不积极的,加重一级处分;
6.市级及以上级别考试实施夹带、抄袭等舞弊行为,拒不认错,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顶撞监考老师,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8.考试实施舞弊行为的,当场科目成绩计零分。协助他人作弊的,视同作弊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l.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 或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2.受处分后再犯者;
3.对检举人、证人、处理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说明:
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满一年后可以书面申请撤销处分,系部依据其一年期间表现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本条例依据《宿迁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制定,针对宿迁技师学院电子商务系全体学生实施。本条例未尽之处的其他违纪行为,由系政教科、学生科结合实际违纪情况,依据《宿迁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从严给予处理意见。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