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建设,构建结构平衡的教学团队,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
1.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在职或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研究人员。
2.其它学校在职或退休教师。
3.高校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4.本科(技师)及以上往届毕业生,特殊学科专业学历可以放至专科(高级工)。
二、任职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与承担课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相关实践经历,熟悉所担任的课程内容,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紧缺学科及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
5.具有该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能型教师一般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证书。
6.具有三年以上的教学经验或实践经历。
三、工作基本要求
1.积极学习教学理论,按照教学要求及时调整教学思路。能够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忠实履行教学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2.注重研究教学方法,讲究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学有成效。
3.主动加强师生沟通,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保证教育的公正性。
4.保证日常教学各环节(包括备课、授课、辅导、布置与批改作业、拟卷、批改试卷、学生成绩评价等)到位,并保证总体教学效果。
5.按时参加教研活动,及时向系部或教研组反馈教学情况。
四、聘用原则及审批程序
1.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发展需要,如因新增专业、新开课程教师不足,或学校专职教师人均授课量较大,可聘请兼职教师。由各系部根据岗位需求,申请聘用兼职教师岗位职数,报教务处汇总,经分管领导核准,报院党委会审批。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和相关系部或教研组面向社会或行业公开招聘所需人员。
2.教务处会同相关系部对拟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组织说课(面试)或技能测试;
3.组织人事处审核拟聘教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符合条件者填写《兼职教师审批表》。学院与受聘兼职教师签订《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学院兼职教师协议书》。
五、课酬标准(按实际正课课时计算)
正高级(特级教师、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教授、博士研究生):180元/课时;
副高级(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120元/课时
中级(中教一级、讲师、技师):100元/课时
初级(中教二级、助理讲师、高级工):80元/课时
六、职责要求
1.兼职教师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2.兼职教师的酬金按月80%结算,余下20%作为考核津贴,按学期或学期中途聘用期满时考核发放。考核由教务处、相应系部、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共同组织,按照考核项目计分(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津贴按标准发放;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津贴不予发放。具体考核办法由教务处拟定。兼职人员课时津贴由教务处牵头统计造册,院委会审批。
3.兼职教师要认真编写教学计划、教案,教务处不定期抽查教案,不定期听课。
4.兼职教师要按课程表上课,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迟到一次教务处提出批评,迟到两次教务处扣除一课时的课时费,迟到三次将对外聘教师予以解聘。
5.兼职教师不得私自调课,确有事需要请假者,需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主任审批后方可生效。
6.学期结束时,兼职教师应按要求完成命题、批改试卷、登分、填写试卷分析等工作。
7.兼职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将视情况扣发当月课酬直至解聘。
七、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试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与本办法相关的原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