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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中等专业学校纪委运用“四种形态” 工作制度

2023-03-10 15:17:15

宿豫中等专业学校纪委运用“四种形态”

  作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学校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委员和委会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向学校党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第一章 第一种形态的运用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

(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

(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

(六)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

(七)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五条  学校纪委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认真研判分析反映党员的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及时处置;经批准也可委托被反映党员所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核实,并强化谈话核实情况的监督把关,对拟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照纪检机关关于对问题线索处置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监督审核的要求规范执行。

第六条  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提醒或警示谈话。主要针对党员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情况,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进行事前提醒。

(一)实施主体:与学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应由党委负责人负责;与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应由本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其他党员谈话,由各支部确定专人组织开展。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相关问题线索,制定谈话方案;

2.实施提醒或警示谈话;

3.实施主体将提醒或警示谈话内容记录于《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四种形态”情况登记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  责令检查。主要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令其深刻反省。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或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责令检查内容、形式和实施时限;

2.被责令检查对象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明确整改期限;

3.实施主体将责令检查相关情况记录于《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5.实施主体检查被责令检查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章  “第二种形态”的运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

第十条  第二种形态处置方式:

(一)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二)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章  “第三种形态”的运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

第十二条  第三种形态的处置方式:

(一)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二)重大职务调整: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第十三条  对党员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决定,由学校党委依照党章及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

纪委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由上级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学校纪委。

第四章 第四种形态的运用

第十四条  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有关党组织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党员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学校党委应运用第四种形态,及时对违法党员作出纪律处分。

第五章  各种形态的转化

第十六条  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和有关党纪党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有悔改表现的,或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等条件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十七条  “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应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十八条  实施形态之间的转化,由学校党委处置的,应由其提出转化建议,报上一级党委会议研究后,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由学校纪委处置的,应由各支部提出转化建议,提交纪委审议决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