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实行2.5+0.5教学管理模式,学生第三学年最后一学期应到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
第三条 学生顶岗实习坚持以学校推荐为主,以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公司介绍及学生自谋职业为辅的方针,努力实现学生实习“人人有机会,个个有岗位”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 学生顶岗实习推荐工作范围在立足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学生及家长意愿,以本地开发区企业为主,长三角等企业为辅的政策。
第五条 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动态,遵循“学生本人愿意,家长同意,学校批准,优生先推”的原则,努力做到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能。
第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必须遵守国家《劳动法》,切实维护学生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招生就业处总体负责,各系具体组织实施,各系应安排专人负责。
第二章 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流程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各系具体情况,制定年度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方案,并组织协调各系开展顶岗实习工作。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所学专业课程,成绩、操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技能证书,经教务处、学工处、相关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实习单位及岗位相关信息,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定实习单位及岗位。
第十一条 实习前,招生就业处负责与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不要学校安排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的接收函,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在参加实习前,相关系部要召开实习工作动员会,向实习学生讲明实习的目的、教学要求、实习成绩考核办法等;招生就业处配合相关系部对参加实习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召开顶岗实习学生家长会,并与之签订《实习协议书》。
第十四条 经审核合格参与实习的学生,到学校招生就业处领取实习相关表格,办理相应的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到达实习地点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新的联系方式报告班主任,不报告联系方式的,视为旷实习,实习成绩不合格,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第十六条 学校提供实习岗位的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自谋职业实习的学生,自行前往实习单位。第十七条 实习学生离校前,应缴清国家规定的所有费用。
第三章 外出顶岗实习学生需具备条件
第十八条 顶岗实习学生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安排:
(1)在校期间,完成规定课程,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2)在校期间取得专业技能等级证和计算机技能等级证者
(3)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4)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年龄条件;
(5)缴清学校规定的所有费用
第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优先推荐:
(1) 在校期间获得县级以上(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与学生发展有密切关系的群众团体)表彰的;
(2) 在校期间获两次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班干部”或三次以上校内单项奖励;
(3) 专业技能娴熟,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4) 学期(入校第四学期)总评成绩班上前5名;
(5) 在学校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校顶岗实习推荐条件的学生自找实习单位者,均须到招生就业处登记、建档,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暂缓或不予推荐顶岗实习,视其表现决定推荐时间:
(1) 学业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2) 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3) 处分未撤消的。
第四章 实习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习由各系部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各系部要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习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要与企业签订相应的协议或合同,明确校企双方的任务、和职责,共同承担、完成对学生的培养任务。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具体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开展组织活动。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五条 每次实习各系部要选派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实习指导教师由班主任担任。凡整建制外出实习,每个实习点至少安排一名指导教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一名指导教师负责临近多个实习点的学生管理工作。指导教师要提前将实习要求、学生人数、时间安排等通报实习单位。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之间的学生实习信息月通报制度,及时获取学生实习状况,由班主任做好记录。各系建立本系学生实习管理档案;招生就业处收集全校学生实习信息动态数据,汇总全校学生实习档案,建立学校实习管理信息库。第二十七条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每天实习时间不得超过超过11小时。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实不能胜任实习岗位的学生,经系里批准,可安排调整实习岗位;对于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或因违反实习单位纪律而被辞退的学生,学校一般不再负责推荐实习。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工作,招生就业处协助各系对接纳整建制学生实习的企业进行回访,稳定实习单位。
第三十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要关心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积极向招生就业处提供有价值的用工信息和已安置学生的信息反馈,为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献计献策。
实习纪律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实习期间有关协议的各项任务。学校对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对其实习的安排,实习期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工作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工作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实习成绩以零分计,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实习期间带队教师应严格考勤。逐月检查统计,对超假或无故离岗、旷岗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学校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要虚心求教、钻研业务、踏实工作、学有所获。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谨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上下班时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下班后要及时回宿舍,不准在外游荡、不准在外过夜。如因学生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慎、行为不检点等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学生要尊重工作和实习单位的领导和员工,讲究文明礼貌,虚心接受师傅的指导,自觉维护实习单位。
第三十七条 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实习协议、不遵守保密制度,故意遗失和损坏保密文档,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实习学生成绩考核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过程监控和考核,实行双方考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 成绩评定
1.考核形式
对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采用学校评价和企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并以企业评价为主、学校评价为辅的方法,其中学校评价由负责跟踪管理的实习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占总成绩30%,企业评价由实习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考核,占总成绩70%。
2.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企业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劳动纪律、实习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绩效等填写“实习单位鉴定表”,并评定企业考核成绩。
3.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填写学生实习考核表,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并加盖系部公章或系主任签字。
4.由实习单位和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评定实习成绩,按照“学校考核成绩×30%+企业考核成绩×70%”计算评定学生最终实习成绩。实习成绩分为优秀(100~90)、良好(89~80)、中等(79~70)、及格(69~60)和不及格(59~0)五个等级。
第四十条 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表现、工作情况及单位实习鉴定、个人实习总结等方面的总和,每次评出不少于实习总人数10%的优秀实习生,学校给于表彰奖励。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第四十一条 对发生以下几种情况者,实习成绩以不及格处理:
(1)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实习者;
(2)不服从系、部实习安排,中途擅自离开实习岗位者;
(3)未经实习单位及系、部领导同意擅自终止实习者;
(4)因个人问题被实习单位退回(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完成实习任务者;
(5)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累计达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旷工累计达两周及以上者;
(6)实习期间不遵守纪律,违反实习单位和学校纪律,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实习期满后,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持顶岗实习考核表、实习单位鉴定表到学校领取毕业证书。实习成绩不及格或无实习成绩者,学校暂不发或缓发毕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