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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见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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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是学校教学实习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学生的顶岗实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顶岗实习,是指我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毕业班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生产服务一线参加的实习工作。

第三条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原则上在所签就业协议的单位进行。学生也可以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但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学校相关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离校实习。学生顶岗实习须与各专业系部签订实习协议。

第四条  组织领导

顶岗实习工作,由招生就业处、各系部具体安排与实施。顶岗实习的日常学生管理由系部和企业共同承担。

第五条  顶岗实习生管理

1、学生实习由各系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各系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2、要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各系要明确专人负责实习工作,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巡回检查实习情况,加强实习指导,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系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职责

(一)系部职责

1、各系部应当加强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科学设计《顶岗实习指导书》,加强实习工作监督检查,对学生顶岗“工作”期间的学习,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并认真进行考核。协调有关部门和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2、各系部在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时,要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做好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3、各系部要主动加强与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的联系,及时准确地掌握实习生的实习状态,解决实习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实习单位职责

1、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2、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3、实习期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做出书面鉴定,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由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三)指导老师职责

指导教师有两种形式,一是系部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定本系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二是由实习单位指定的兼职指导教师。

学校指导教师职责:

1、在实习前熟悉专业顶岗实习指导书的要求,按要求参加实习动员大会,及时与学生取得联系,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与实习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3、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等;对在实习中违反纪律且情节严重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4、检查批阅学生实习报告,督促学生全面完成实习任务。

5、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兼职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要随时指导学生,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并详细作好指导记录。

2、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结束后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应避免出现科学性错误,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3、在学生顶岗实习结束时,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生的鉴定与平时成绩的评定。

(四)实习生职责

1、顶岗实习是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学生都必须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顶岗实习。

2、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严格遵守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并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尊重带教老师,服从分配,认真工作,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

5、学生实习期间,应当积极主动与学校、专业老师、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及家长保持紧密联系,并按要求完成顶岗实习报告。

第七条  顶岗实习考核方法

见附录 :1、对专业系的考核

         2、对顶岗实习学生的考核

第八条  其它 i                              本办法适用于顶岗实习,解释权归宿豫中等专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