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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见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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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见习)管理规定

 

    实习(见习)是学校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专业人才的能力培养和基本技能训练,深化理解并运用理论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学生获得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接受职业环境熏陶,培养良好的职业素质及独立工作能力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实习(见习)工作的管理,保证实习(见习)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见习)时间安排

无论学制几年,原则上最后一学期所有学生均需由就业处统一安排外出实习;如果个别学生要求单独实习,必须经个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字、所在系部批准、报招生就业处备案方可外出;另外,正常教学期间所有在校生要有一次一至三个月见习。实习(见习)期间所在系部必须安排老师全过程跟踪指导和管理。

二、实习(见习)跟踪管理制度

1、实习(见习)指导教师由实习(见习)班级的班主任担任,或由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教学与实践经验较丰富、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的教师担任。

2、实习(见习)前指导教师由就业处组织进行专门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实习(见习)学生的常规管理、安全管理、实习(见习)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如何协调与企业的各种关系等。

3、原则上在同一企业每30-60名学生安排一名指导教师,60—120名学生安排两名,120人以上的安排三名实习(见习) 指导教师。在同一地区或同一企业实习(见习)学生超过150人的,招生就业处另外安排一名专职管理人员组织管理。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实习(见习)学生的生活、安全管理等。

4、对实习(见习) 指导教师及招生就业处安排的专职管理人员由学校统一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发放生活及管理费用;节假日按50元标准发放。原则上每人每月休息4天(包括往返时间),解决一次来回交通费用,指导教师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要经就业处批准。

5、实习(见习) 指导教师对实习(见习)全过程负责制,每个实习(见习)单位原则上由同一指导教师负责,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统一协调安排。

6、在实习(见习)期间,由就业处和企业相关部门对实习(见习)的指导教师跟踪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部分另附。

三、管理职责

(一)招生就业处职责

1、负责联系实习(见习)单位,如实向系部、学生及家长传达企业的用工信息,并确保用工单位的合法性。

2、配合各系按时召开家长会,让参会的每位实习生和家长明确实习(见习)目的、意义和要求,并签订实习(见习)协议。

3、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用工需求,将实习(见习)学生准时护送至实习(见习)单位,办理好进实习(见习)单位的一切手续。

4、负责协调处理实习(见习)过程中学校、系部、学生和企业之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5、负责指导实习(见习)教师对实习(见习)学生的跟踪管理。

6、会同系部定期到各实习(见习)单位,调查了解学生的实习(见习)情况和指导老师的跟踪管理情况,及时反馈实习(见习)单位对实习(见习)学生的评价。

7、 负责对实习(见习)系部和指导老师的跟踪情况进行督查。

(二)学生所在系部职责

    1、实习(见习)教学管理工作由各系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组织拟定相关专业实习(见习)大纲和实习(见习)计划。

3、按规定选派实习(见习)指导教师,各实习(见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必须由班主任或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责任心较强的教师担任。

4、实习(见习)前,召开师生实习(见习)动员会及安全教育大会,阐明实习(见习)的目的、要求,进行组织纪律、安全教育。

 5、组织教师做好实习(见习)准备、指导和考核工作。

6、实习(见习)期间,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及责任制度,实行实习(见习)指导教师责任制。

7、定期安排专人到实习(见习)单位对学生的实习(见习)情况和指导教师的跟踪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8、实习(见习)结束,对实习(见习)工作的质量、效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表,报就业处备案及存档。

(三)实习(见习)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学生实习(见习)是职业学校教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具备担任实习(见习)指导教师条件的教师,都应在系部的统一安排下,积极承担实习(见习)指导工作,此项工作作为教师优先晋升中级及以上教师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

2、实习(见习)指导教师对实习(见习)单位的学生负全面管理责任。

3、实习(见习)指导教师要坚持每日两次或四次签到,作好学生出勤统计工作。同时深入车间指导学生学习技能。

4、负责实习(见习)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5、实习(见习)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及时表扬好人好事,批评违纪现象,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处理并向系领导汇报。

6、实习(见习)指导教师要深入学生中,及时了解实习(见习)学生的思想动态,认真做好学生稳定工作。

7、每周如实向系领导汇报实习(见习)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情况、出勤情况及存在问题等,不得隐瞒或不报。

8、实习(见习)指导教师每天要如实记好实习(见习)管理日志或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日记或周记作为对指导老师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

9、每周召开一次实习(见习)学生工作总结会,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解决。每次会议要有记录。

10、学生实习(见习)结束后,实习(见习)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实习(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填写学生实习(见习)成绩鉴定表。

四、对实习(见习)学生要求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实习(见习)单位和期限进行实习(见习)。

(一)考勤要求

    严格遵守实习(见习)单位的作息时间和考勤制度。事假在三天内或病假在一周之内由实习(见习)单位批准。事假超过三天或病假超过一周由本人主动请示实习(见习)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报实习(见习)单位协调安排。凡未请假及超过假期时间规定者,均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者学校作出严肃处理。

(二)思想纪律要求

1、实习(见习)生要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怕苦、不怕累,严格执行学校和实习(见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讲文明、讲礼貌,时刻以《学生守则》的标准要求自己。

2、注重仪表,不穿奇装异服,衣帽整洁。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除工作需要外,严禁佩戴饰物,不浓装艳抹。严禁谈恋爱。

3、不与社会上不正当人员来往,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不进入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吸烟,不喝酒。

三)学习、工作要求

1、每天提前到岗,主动帮助师傅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2、服从分配,干一行,爱一行。严格按实习(见习)单位分配的工作行事。

 3、注重礼貌仪表,见到领导、师傅要主动热情的打招呼,团结同学。

 4、积极主动向师傅学习,提高技术、技能,不计较报酬。

 5、刻苦钻研业务。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按时做好周记(一周的工作、学习、生活小结)。

 6、加强交通、生产安全意识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7、非客观原因,不准自行跳槽更改实习(见习)单位,任何严重违规和被用

人单位辞退的,视其实习(见习)成绩不合格,不予毕业。

五、实习(见习)成绩考核

(一)学生必须按照实习(见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见习)的全部任务,提交实习(见习)报告,参加实习(见习)考核。

(二)实习(见习)成绩的评定。由指导教师会同实习(见习)单位选派的指导教师一起负责评定学生实习(见习)成绩。考核成绩按学生对实习(见习)的认识、实际表现、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和劳动态度进行评定;考核成绩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级评定。

(三)实习(见习)成绩不合格者,应延长实习(见习)时间或参加下一届学生相同内容的实习(见习),直至考核合格为止,否则不予毕业。

六、奖励及处分

(一)奖励

 根据学生实习(见习)期间的思想表现、工作情况及单位实习(见习)鉴定、个人实习(见习)总结等方面的总和,每次评出不少于实习(见习)总人数10%的优秀实习(见习)生,学校给于表彰奖励。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二)、处分

凡违反《实习(见习)管理规定》内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1)、实习(见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见习)单位的考勤制度,如病事假累计达两周者或无故旷岗三次,无故迟到5次以上的,学校不发毕业证书,不负责推荐工作。(2)、实习(见习)期间,违反实习(见习)单位制度被实习(见习)单位开除,学校以劝退处理。(3)、未到学校规定的实习(见习)日期,又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外出实习(见习)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4)、在实习(见习)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或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个人伤亡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5)、实习(见习)期间,有偷窃行为或在社会上打架斗殴,学校给予开除处分。(6)、凡因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机器损坏或零件报废,均由实习(见习)生本人负责赔偿损失,视情节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或不发毕业证书。凡毕业前处分未撤销者一律按结业处理。

七、实习(见习)总结

实习(见习)结束后,实习(见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进行全面总结,以便积累经验,不断改进实习(见习)内容及方法,提高实习(见习)质量。各系应及时汇总实习(见习)工作的各类教学文件:计划、经费预决算、总结等,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