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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中等专业学校校企合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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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中等专业学校校企合作规划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动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规范校企合作的管理,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寻求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一种合作形式,是一种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是主动对接精准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校企合作以“融合、协作、创新、共赢”为宗旨,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资源,打造深度合作平台,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原则是“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以下称合作单位)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招生就业等方面的深度合作与交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技术技能积累,促进文化传承创新与传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和现代学徒制,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能力,实现创建领航学校的目标。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校企合作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综合协调与服务。研究校企合作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建立完善校企合作新机制与管理体系。

第六条  各系(部)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根据专业优势和特点,创新地开展校企合作,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积极推动校企合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  合作条件、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校企合作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重点加强与世界500强及本地区前30强等规模以上企业的合作,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专业建设定位和发展需求。

第八条  禁止引进校企合作项目范围:合作项目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情形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校企合作内容可以涉及人才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服务、创新创业、实习实训、教学评价等领域。

第十条  各系(部)要找准校企利益共同点,积极主动与合作单位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合作,通过共建、共办专业、共建生产性实训(培训)基地、共同开发课程,培养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加强应用技术协同创新,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三类。

1.重大项目

引进设备(软件)或资金,对学校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1)与企业合作共建二级学校。

2)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与企业共同建设以现代学徒制培养为主的特色学校。

3)与企业联合创办技术转化经济实体或创新基地,并在校内建立与专业紧密相关的生产基地的。

4)合作企业提供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

2.重点项目

引进设备(软件)或资金,对学校发展产生影响、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1)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学生在真实环境下实习,开展教师、企业职工和社会培训。

2)合作办学,开展“订单式”培养、校企合作共建骨干专业。

3)合作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4)与技艺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合作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5)合作企业提供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

3.一般项目

教学过程中的校企合作项目。

1)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企业签订校外实习基地协议,每年能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安排现场教师进行指导,为我校提供兼职教师。接收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就业。

2)合作开展师资培养。企业为学校进行教师培训,每年安排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负责教师培训挂职期间管理。

3)共同开发课程。与企业共同开发基于工作过程或岗位能力的专业课程。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企合作项目申报备案制度。项目合作签订协议后填写项目任务书,报招生就业处备案。招生就业处根据项目建设时间、建设绩效,组织过程考核及年终评审,确定项目级别报校长办公会批准。过程考核每月组织一次,主要是听取系部项目推进情况汇报和现场观摩查阅过程资料等,招生就业要保留检查记录。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参与评审:

    1.未完成合作项目中规定的合作内容;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第十三条  占用学校资源多的项目,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企业、系部及相关人员广泛论证后,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立项。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效益,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担项目的系(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系(部)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办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完成后,对通过评审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在学年终考核达优秀等次的,学校给予项目组一次性奖励,重大项目奖励5000元、重点项目奖励3000元。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若已经获得学校奖励,不再进行重复奖励,但可参与项目等级申报。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作为专业建设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