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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安置、推荐就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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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安置、推荐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实习是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培养目标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校内外实习基地进行的,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原则的,以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为目的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是毕业生走向社会和就业上岗前提高全面素质的必经阶段。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毕业实习和就业指导的管理,全面提高实习教学质量,以利于毕业生顺利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实习是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毕业实习的目的在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开阔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学生走向独立、步入社会、锻炼提高个人综合素质从而顺利就业必不可少的环节。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实习,不参加实习或实习不合格者应视为没有学完规定学业,应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给予留级。

第三条  毕业实习、就业指导工作在学校校长室领导下,由分管校长负责协调下进行。学校实训就业处负责全校毕业实习和就业指导工作规划的制订、检查、评估、管理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各教学部具体负责各专业毕业实习和就业指导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实习安排

第四条  三年制中专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三学年,有的专业可以根据企业需求适当提前。如有特殊情况,各教学部可提前书面报学校和实训就业处另做安排。

第五条  毕业实习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集中实习:由学校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由实习管理辅导员带队,集中进行;

(二)委托实习:在实习单位实习条件较好、指导力量较强的情况下,学校可委托实习单位全面指导学生实习,但应派实习管理辅导员巡回指导,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技术指导;

(三)自主实习:如家长强烈要求并写出书面申请,学校可根据专业性质允许少部分学生家长自己联系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以加强实习的针对性和有利于学生今后就业,但必须有相关实习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接受学生实习的证明,学校亦应派实习管理辅导员定期巡查指导。对于申请自主实习的学生,学校不另行安排实习和就业推荐。  

实习纪律

第六条  为维护学生实习的正常秩序,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以下纪律要求和安全须知:

  1.学生实习期间必须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我约束,维护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声誉。因为违纪违规造成的各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经济赔偿、民事刑事责任等均由自己负责。

  2.服从实习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不闹情绪、搞对抗。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培养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精神。对实习单位有意见可由实习小组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或及时向学校实训就业处反映,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生不得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或乘机煽动闹事。情节严重者,责令终止实习,实习考核不合格,延期毕业或取消毕业资格。

   3.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参加生产实习,听从师傅指导,不盲目擅动,不违规操作,确保安全。如违规操作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己承担。

   4.尊重师傅,团结工友,讲文明讲礼貌,不与社会闲散人员或非法人员接触来往。不轻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如与社会闲散人员或非法人员接触来往,造成的后果自己承担外,一经发现,学校将立即停止该生实习工作,并不再推荐。

   5.服从学校或实习单位的统一住宿安排,不得在外自行联系住宿。注意搞好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不抽烟喝酒,不乱花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管好个人财物,5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不在宿舍乱拉乱接电线,注意防火防盗。坚持体育锻炼,如遇身体不适则应及时就医诊治。宿舍内不准留宿他人,如因留宿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宿舍公物损坏由留宿的学生承担。按规定缴纳房租,按时缴纳水电费,如超过期限缴纳房租和水电费,造成的滞纳金及相关费用由未及时缴费同学承担,造成影响宿舍成员实习、生活正常秩序的,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工余时间注意饮食、生活安全,不单独外出,上街行走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不进网吧、酒吧、舞厅、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7.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观看传阅黄色书刊及黄色音像制品,严禁参与传销等违法活动。

   8.实习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实习安排。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未经允许不管任何原因不能擅自自主联系其它实习单位,如确需离开学校安排的实习单位,必须书面向实训就业处申请,经学生家长、自主单位签字保证学生的安全责任和实训就业处、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原实习单位。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学校将不再安排实习单位,实习鉴定为不合格,不能正常毕业,严重者开除或勒令退学。同时,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赔偿和纠纷,由学生自行负责。

   9.与家长、学校保持定期联系,每个月须与家长和学校联系一次,电话、写信、网络通讯或电子邮件均可。每月到校报到次数不低于一次。

   10.实习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探家,如需探家须向学校招生就业部请假并经实习单位同意后方可。假期期满后要及时返回实习单位并及时向学校销假。如未经批假,而擅自脱岗的,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1.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毕业实习,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习者,须事先征得学校教学部同意,并报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备案。如无故不参加实习,且不履行正常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处理。

   1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保证实习安全。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的情况,造成损坏实习单位仪器设备、劳动工具的后果,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照价赔偿,直至纪律处分。                                        

  13.无故不按要求填写《实习手册》、实习月度考核表和毕业实习报告的,其成绩按不及格论处。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14.凡不参加毕业实习的时间超过毕业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毕业实习成绩,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实习前准备

第七条  学生实习前,各教学部和实训就业处要根据本专业特点,根据“优先优推、合格推荐”的原则,联系、安排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

第八条  学生实习前,教学部要对学生做好充分的思想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使学生对实习的目的和意义有深刻的认识,对实习纪律和实习有关规定有明确的了解。通过思想发动,学生将能以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心去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第九条  学生实习前要召开家长会,要求家长能了解实习的目的、意义及学生实习中的有关规定,能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实习过程中的思想工作,能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条    应企业要求,学生实习前学校要为实习学生人身安全投保,以确保实习过程中处理好可能出现的工伤事故。对不参与投保的同学,学校不予实习就业推荐。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前学校要和学生家长签订《实习协议书》。学校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管理,学生要遵守实习纪律和相关规定,家长应有效配合学校督促孩子,以确定责任、共同努力,圆满顺利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不良,在校园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行政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而实习前没有撤销处分,学校不安排实习,以后也不予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前主要专业课目不及格,而补考后又不能及格者,学校不安排实习,可自谋实习就业单位。

第十四条  实习中,学生严重违反实习管理规定,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经查实应给予严肃处理:1)中止实习;2)给予纪律处分;3)取消实习、推荐资格;4)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应服从学校实习安排,因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安排或擅自离开实习岗位不再参加实习,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实习后的考核和总结

第十六条  毕业实习成绩考核采取考查方式。考查采用等级制,设五等,分别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实习管理班主任应根据学生在毕业实习中的表现及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实事求是地给予相应的成绩。并根据实习学生的表现给予量化评分,为学校日后择优推荐提供事实依据。

第十七条  实习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实习学生要从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培养、职业道德的养成等方面写好小结,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或师傅)写出实习学生实习鉴定,实习管理班主任写好实习学生评语,完成实习学生各项表格的填写工作。

第十八条  各教学部要认真总结本届实习学生实习情况。总结规律性的经验,分析实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学生实习工作中的改进意见。认真写好总结,上交校长室、实训就业处。

第十九条 对学生实习中表现优秀的可作为省、市、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候选人。经严格认定,学生实习不合格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不颁发毕业证书,或经过弥补后缓发毕业证书。  

  推荐就业

第二十条 就业指导、推荐就业工作是事关学校声誉和发展的大事,它关系到学生、家庭的切身利益,推荐就业必须严肃公正,依据规则、程序办事。

第二十一条 择优推荐是学校就业指导、推荐就业的准则。班主任、实习管理班主任根据学生在校内学习、校外实习的实际表现,列出综合排名,学校根据综合排名择优推荐。

第二十二条  凡学校推荐学生在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未被录用者,学校原则上不再推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习管理、就业指导、推荐就业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公正、无私,不得接受学生家长钱物,不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变学生推荐方案。对违反推荐纪律的,学校应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