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中等专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依靠教育,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的方针,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满足市场经济对高质量应用型专业人才的需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决定成立宿豫中等专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是深化中职教学改革的必然要求。我们将始终坚持产学相结合的办学思路,不断拓展办学途径,探索办学新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社会和企业培养急需的应用型技术和管理人才,不断增强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需要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校企合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由校企合作委员会聘请成员或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
第四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具体人选由主任提名,委员会审定同意后由主任聘任。秘书长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负责联络。
第五条 新增产学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或成员,一般由委员推荐,经主任会议通过认可。
第六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到二次会议,议题及时间、地点,由主任会议商定。
第七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指导委员会,由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指导各专业的教学改革。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成员或成员单位的权利
1、听取校长的学校工作报告,参与研究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发展规划,对学校的工作进行评议。
2、有权优先获得南京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在智力、学术和人才培养方面的支持。
3、有权优先聘用宿豫中等专业学校的优秀毕业生。
4、成员或合作单位的专家有权兼任宿豫中等专业学校的兼职教师。
5、成员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设立奖励基金、发展基金、科研基金等。奖金的名称由设奖单位或个人确定。
第九条 成员的义务
1、成员单位成为宿豫中等专业学校的师生实训基地,为宿豫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实习、科研开发提供方便。尽可能地安排学生生产实训、毕业实习。
2、成员参加学校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指导宿豫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改革,帮助宿豫中等专业学校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成员或成员单位派遣技术人员和管理专家到学校讲学和开展科研开发合作活动。
4、合作单位力所能及地在资金和实训设备等方面给学校以资助。
第十条 宿豫中等专业学校的权利
1、请求各成员为师生的科研、实习、实训提供支持和帮助。
2、请求合作单位派遣专家参与学校教学改革的咨询和指导。
3、请求各成员到学校讲学和合作开展科技开发活动。
4、请求合作单位优先接收合格毕业生。
第十一条 宿豫中等专业学校的义务
1、学生毕业就业时,学校优先动员优秀毕业生到合作单位应聘。
2、根据合作单位的请求,以优惠条件为合作单位培养各类急需人才,举办短期培训班和开展学术讲座。
3、与合作单位开展科研开发合作。
4、学校的科研成果以最优惠的条件优先向成员单位转让。
5、利用校内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利用学校丰富的信息资源、教学设施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章 活动守则
第十二条 各成员及成员单位及领导积极参加合作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各成员及成员单位与学校及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促进成员之间互惠互利的经济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合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到二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年度工作报告,总结合作委员会的阶段工作,检查合作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讨论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改选合作委员会主任成员,修改合作委员会章程,交流工作和经营经验等。
第十五条 合作委员会下属的各专业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一到二次会议,研究社会对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根据岗位对毕业生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合理设置各专业课程体系,修订教学计划。
第十六条 合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亲自召集,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各专业教学改革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各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七条 合作委员会要努力协调并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两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的生产技术及设备优势、实验和系统地应用技术的实际管理等优势,为学校培养人才提供广阔的舞台;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学术优势、多学科综合优势和人才培养优势,为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提高职工素质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合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实施,章程修改权、解释权属合作委员会。